2020年11月9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3329.43,涨幅0.52%
深证成指开盘报13934.37,涨幅0.69%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2753.93,涨幅0.76%
超华科技股票(股票代码:002288)开盘价为6.76,开盘涨幅1.49%,昨日收盘价6.71。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63.44亿,流通值54.50亿,成交量30.79万手,成交金额209.43万元,换手率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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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超华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超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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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广
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超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广东超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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