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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3日 宝鹰股份股票开盘报3.00元 涨幅-0.33%

2021-02-03 09:26:00 和讯 

2021年2月3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3531.15,涨幅-0.07%
深证成指开盘报15360.42,涨幅0.16%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3245.26,涨幅0.51%
宝鹰股份股票(股票代码:002047)开盘价为3.00,开盘涨幅-0.33%,昨日收盘价3.01。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40.24亿,流通值40.07亿,成交量2.39万手,成交金额7.17万元,换手率0.00%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宝鹰股份: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2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
近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沪 0106 民初 30988 号),
现将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鸿洋电商”)各方签署的《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协
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以及与鸿洋电商实际控制人之一马自强(以下
简称“被告”)签订的《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
简称“《股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鸿洋电商在被告的控制下既未实现约定承
诺的业绩,也未按期实现上市,故公司要求马自强履行与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
和《股转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购回公司持有的鸿洋电商 2.368%股权并支
付原告股权回购款人民币 3,000 万元以及自投资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未予回应。
    2018 年 12 月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0 年 7 月收到
《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22 日和 2020 年 7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
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4)、《关
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06 民初
30988 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针对公司诉马自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判
决,具体判决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马自强
  (二)判决情况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3,000 万元以及以 3,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 月 6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应配合被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原告
名下持有的鸿洋电商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发行股份总数的 2.368%股份变更登记
至被告名下。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2,127.30 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鉴于目前尚未执行完毕,故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
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如上述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将对公司当期收益产生积极影响。
    后续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款项收回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

(责任编辑: HX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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