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5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3509.49,涨幅0.22%
深证成指开盘报15167.64,涨幅0.41%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3224.85,涨幅0.76%
正邦科技股票(股票代码:002157)开盘价为15.86,开盘涨幅0.06%,昨日收盘价15.85。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400.85亿,流通值361.00亿,成交量15.23万手,成交金额241.55万元,换手率0.01%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正邦科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事业合伙人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二一年二月
中国 江西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北大道保利中心 7-8 楼 邮编:330038
电话(TEL):(0791)86891286,86891351,86891311
传真(FAX):(0791)86891347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事业合伙人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正邦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指
引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正邦科技拟实施的
第一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以下简称“事业合伙人计划”或“本次事业合伙人计
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
础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事业合伙人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
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
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
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1
证。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
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
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
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
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
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事业合伙人计划相关事项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事业合伙人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有鉴于此,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合作供稿方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