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9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3539.77,涨幅0.21%
深证成指开盘报15330.30,涨幅0.40%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3291.50,涨幅0.41%
泸天化股票(股票代码:000912)开盘价为4.06,开盘涨幅-0.49%,昨日收盘价4.08。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63.66亿,流通值63.66亿,成交量3.79万手,成交金额15.39万元,换手率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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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泸天化: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1)发现律法意字第93号
致: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
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
年1月28日下午15:30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宾馆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赵永清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账户证明、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20人,代表股份为887,976,4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6.63%。
其中包括:
1. 现 场 出 席 及 委 托 代 表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9 人 , 代 表 股 份 为
775,067,2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9.43%。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计11人,代表股份为112,909,21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7.2%。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1年1月2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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