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0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3612.61,涨幅0.25%
深证成指开盘报15702.20,涨幅0.46%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3350.32,涨幅0.48%
富临运业股票(股票代码:002357)开盘价为4.27,开盘涨幅0.00%,昨日收盘价4.26。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13.35亿,流通值13.35亿,成交量0.59万手,成交金额2.52万元,换手率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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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富临运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字(2021)法意字第 021 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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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 SalansFMCSNRDentonMcKenna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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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字(2021)法意字第 021 号
致: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宁雪伶
律师、陈佳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在审查相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经办
律师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合法、有
效,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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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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