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0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3612.61,涨幅0.25%
深证成指开盘报15702.20,涨幅0.46%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3350.32,涨幅0.48%
ST毅昌股票(股票代码:002420)开盘价为4.10,开盘涨幅0.00%,昨日收盘价4.10。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16.44亿,流通值16.06亿,成交量0.49万手,成交金额2.01万元,换手率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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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ST毅昌: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ST 毅昌 公告编号:2021-006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
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设计谷”)于2019年3月收到北
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0)京03民初246
号】、《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应
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现对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结果披露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当事人
原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
(二)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4840000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 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本案已于2020年12月9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1年2月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签发《民事判决书》【(2020)
京03民初246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乐融致新公司提交
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质量问题实际存在
且属于江苏设计谷公司责任,亦不能证明其因电视机质量问题产生的
实际损失。故对乐融致新公司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
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6000元,由原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
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该事项对公司经营活动未产生影响。根据上述法
院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乐融致新的全部诉讼请求,江苏设计谷无
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需提示广大投资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乐融致新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乐融致新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则
上述判决非终审判决。综上,公司尚无法预计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
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3
民初246号】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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