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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3日 众应互联股票开盘报2.81元 涨幅-5.78%

2021-02-23 09:26:00 和讯 

2021年2月23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3617.70,涨幅-0.68%
深证成指开盘报15174.72,涨幅-1.06%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3099.19,涨幅-1.26%
众应互联股票(股票代码:002464)开盘价为2.81,开盘涨幅-5.78%,昨日收盘价2.94。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14.45亿,流通值14.45亿,成交量1056.13万手,成交金额2955.87万元,换手率2.02%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众应互联: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众应互联             公告编号:2021-005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定向融
资工具,定向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承销商为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苏州太合汇”),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5 日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
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工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1)。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收到苏州太合汇关于宣布“众应互联定向融资工具系列产品”提前到期函,详见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苏州太合汇关于宣布“众应互联定向融
资工具系列产品”提前到期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沪 74 民初
26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珠海横琴新区长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郭昌玮
    被告四: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五:李化亮
    (二)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定向融资工具系列产品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
                                       1
194,444,667.77 元;
       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 11,141,774.86
元;
       3、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500,000 元;
       4、判 决被 告二 、被 告三 、被 告四 对被 告一 第 1、2、 3 项 支付 义务 (暂计
206,086,442.63 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判决被告五对被告一应当支付给原告的产品本金 18,500,000 元、违约金
460,109.59 元(暂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第 3 项支付义务(暂合计 19,460,109.59
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五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8 月,被告一拟发行“金利科技定向融资工具系列产品”。
        2017 年 8 月 11 日,被告一和原告签署《金利科技定向融资工具系列产品合作
协议》以及《金利科技定向融资工具系列产品之受托管理协议》等,约定被告一委
托原告管理并承销,定向融资工具拟发行总额度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2017 年
8 月 16 日,被告一向江苏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备案登记,后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产品更名为“众应互联定向融资工具系列产品”(以下简称“定融工具产
品/本定融工具产品”)。原告陆续为被告一承销和受托管理定融工具产品,与被告一、
定融工具产品认购人签订《众应互联定向融资工具系列产品认购协议》,并约定管辖
法院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被告一和原告签署的《金利科技定向融资工具系列产品之受托管理协议》,约定
被告一聘请原告作为本定融工具产品的受托管理人,被告一有义务按期支付定融工
具产品的本金和收益,被告一不能偿还债务时原告有权代表定融工具产品持有人提
起民事诉讼,被告一应承担原告为主张本案权利而支山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
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同时,被告一和原告签署了《

(责任编辑: HX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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