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股份(600300,股吧),股票代码600300,公司全称是“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维维豆奶是这家上市公司的主打产品、核心产品。广告语“维维豆奶,欢乐开怀”家喻户晓,维维股份因为维维豆奶这个产品也因此被冠称为中国的“豆奶大王”。
2020年7月24日,“豆奶大王”维维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行政罚单,受处罚的主要原因是维维集团占用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但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维维股份信息披露违规。
而维维股份领受罚单的速度,创下了今年以来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之最!
2020年5月7日,维维股份公告收到江苏证监局《调查通知书》,遭调查原因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2020年7月18日,维维股份公告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0年7月24日,维维股份公告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证券监管机关宣布对维维股份立案调查,到生效行政罚单落地,仅仅花了2个多月!
证券维权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律师表示,被证券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案件从立案调查到生效罚单落地,一般需要一年左右。超过一年,甚至两年以上未出调查结论的涉嫌违规公司也是有的,比如*ST信通(600289)2017年12月8日公告遭立案调查,而至今中国证监会调查仍在进行中,尚未有违规具体情形的结论。
龙力生物(龙力退,002604)于2018年1月12日公告受调查,至今立案调查程序仍未结束。而“龙力生物”这只股票已经变成了“龙力退”,进入退市整理期。投资者至今未能等到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索赔希望渺茫。
相比之下,维维股份(600300)从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到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仅仅两个多月,可谓神速!
臧小丽律师介绍,《行政处罚决定书》落地,意味着受损的股票投资者可以正式起诉索赔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投资者要求索赔,属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类案件法院受理有前置程序要求,即要求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文件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文件》或者《刑事判决书》认定行为人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法院才能受理投资者的民事索赔诉讼。
因此,根据维维股份(600300)领受江苏证监局行政罚单的事实,受损的股票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了!
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维维股份投资者范围是:凡在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买入维维股份股票(600300),且在2020年5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最终可索赔范围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准。)
维维股份主要违法事实: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资金占用情况
江苏监管局认定,维维股份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
2017—2019年期间,维维股份或其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中间方,通过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维维集团。上述资金划拨不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维维集团对维维股份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2017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7.029亿元,其中1月-6月累计占用4.77亿元,期末占用余额1.73亿元。2018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8.968亿元,其中1月-6月累计占用5.5132亿元,期末占用余额2.5亿元。2019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11.5365亿元,占用全部发生在上半年,当年全部归还。
以上违法事实发生期间,维维集团是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上述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的资金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本是受害者。但上市公司由于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错误影响了股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也违反《证券法》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同时也是侵权者。
2020年5月7日,在宣布收到《立案调查书》当日,维维股份的股价当日跌幅为-5.18%,并连续三日股价持续下跌。
目前,维维集团已是维维股份的第二大股东,不再是控股股东地位,维维集团与维维股份均被处罚。臧小丽律师认为,受损股票投资者有权向维维集团、维维股份及相关责任人提起民事索赔诉讼,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以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损失。
维维股份投资者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1、买卖维维股份(600300)股票的对账单原件。
打印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从首笔买入开始打印,一直打到最后一笔卖出。未卖出者对账单要打到现在,并需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上有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对账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维维股份(600300)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单位: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5 2082 9251(可加微信)、138 1094 9725、1365 1133 135
邮箱:343733997@qq.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东方梅地亚A座2310室
臧小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71183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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