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下董秘渐成“高危职业”,现在流行做证代?

2021-08-20 09:01:12 和讯名家 

 

  图 / 图虫

  来 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ID:jjbd21)

  作 者丨满乐,实习生沈青颜

  编 辑丨张玉洁

  8月17日晚,*ST邦讯(300312.SZ)公告称,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洪亮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副总和董秘职务,但仍担任公司证券部负责人,并代行证券事务代表职责。

  但无独有偶,今年8月3日,ST花王(603007.SH)也曾公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肖杰俊辞去董秘和副总职务,继续担任董事,并临时兼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不干董秘干证代,放弃高管当中层,这在董秘圈是一个相当罕见的操作。

  董事会秘书是监管机构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对内负责股权事务管理等工作,是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也是公司对外界的重要“窗口”。而证券事务代表尽管职责范围多与董秘相同,但主要是协助董秘履行职责,在职权和薪酬上均不如前者。因此,“不想当董秘的证代不是好证代”,每一个证代总希望能实现职位的飞跃,而陈洪亮的选择就显得令人费解。

  短期之内,连续出现两个上市公司的董秘去职干证代,这似乎并非个人的特殊选择,而正成为一种趋势。究其原因,“新《证券法》实施后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大了处罚力度。”一位上市公司董秘表示,这导致董秘面临着更高的职业风险,成为这一“逆行”潮流的主要动因。

  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2020年3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正式施行,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并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2021年3月22日, ST瀚叶(600226.SH)因公司未能按时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报,时任董秘被罚30万元,也使其成为新证券法下董秘被罚的首例。此前,未在法定期间披露年报的烯碳新材(000511.SZ)、美都能源(600175,股吧)(600175.SH)董秘的罚款金额都在3-5万元。新证券法实施后,罚款从3万涨了10倍到30万,处罚力度确实大幅提高了。

  除了罚款,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甚至会严重影响时任董秘未来的职业生涯。今年8月2日,退市富控(600634.SH)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处罚,其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否,重要财务数据多次前后披露不一致,时任董秘由于在非标年报上签字,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认定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除了新《证券法》显著加大了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处罚力度外,刑法修正案提高了对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造假的刑期上限,同时取消了对个人罚金的上限限制。涉案者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前述董秘对记者表示。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正案涉及资本市场的5大要点,其中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而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多年来,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处罚的非常多,但因财务造假被追究刑事责任屈指可数。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作出判决,4名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该案由上海证监局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系上海市首例提起公诉并判刑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

  目前,这些董秘离职或被罚的公司多为财务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ST公司,“ST公司因为经营困境,会减少各方面的投入,内控方面或有疏忽或不足之处,做董秘的确风险很大。”曾任沪深上市公司董秘的一位资深人士指出。

  所以,也不难理解为何*ST邦讯与ST花王的两位董秘都不愿意继续担任董秘而是选择去担任证代。在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高昂的违法违规成本下,若不幸身处一个有问题的公司,城门失火,殃及池鱼,面临的风险可谓巨大。相比较之下,如果顶着证代的职务,干着董秘的活,拿着董秘的工资,反而是很多人想要的,毕竟“二者干同样的活,责任和压力天壤之别”,前述董秘资深人士指出。

  董秘履职缺保障

  新证券法公布后,董秘被罚与变动事件的频发,一方面显示出部分上市公司实控人漠视法规的现象并未改变;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当前各上市公司的董秘履行职责遇到的困境。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在发展时期,许多公司在完成上市筹资后,其管理思路和方法并没有真正适应市场要求,董事会对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没有足够认识,对董秘的作用也难有充分认同。许多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于事务性工作中,不能充分了解和参与公司决策,缺乏实质意义上的高管职权,更无法实现披露、协调及监管的治理职能。

  2019年8月30日,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高管兼任”的要求,也加剧了在某些公司中董秘履职缺乏保障的情况。

  2021年8月6日,证监会发布的《完成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第一阶段自查工作》公告中,监管层总结了目前上市公司治理出现的不少问题,其中有一条就是“董事会秘书缺乏履职保障”问题。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分类分阶段”的原则,推动自查问题得到实质性整改,加强对自查结果的应用,持续加强和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监管,推动上市公司形成强化规范治理的新格局。

  在职责范围有限,推进工作有心无力的情况下,还面临着被连罪的严重处罚,董秘一职势必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对外沟通联络,对内协调管理”重要作用,真正推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

  对此,前述董秘资深人士指出,“董秘职业风险的核心在于有些企业对法律法规没有敬畏心,甚至明知故犯。对于对法律法规不熟悉的高管,监管层加强培训,公司经常做规范运作内训,都是非常必要的。在涉及信披、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大额资金收支的内控方面,加上董秘岗位监督甚至审核环节。可以有效规避部分职业风险。”

  另外,也有行业人士呼吁,“针对董秘职业的更专业化的培训和指导。建立针对董秘的更加人性化、规范化、程序化、听证化的监管机制。不要动不动就对董秘一起连罪,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应明确董秘的职责与奖惩机制。”有行业人士表示。

  本期编辑 陈思 实习生 杨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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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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