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18年8月10日,上证指数收于2795.31,涨幅0.03%;深证成指收于8813.49,涨幅0.70%;创业板指数收于1511.71,涨幅0.94%。截止15:00收盘,川润股份股票收于4.29,涨幅0.00%,总市值18.38亿,流通值13.59亿,成交量149.43万手,成交金额636.35万元,换手率0.47%。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川润股份主力资金流入0.00万元,主力资金占比0.00%。其中超大单净流入0.00万元,大单净流入0.00万元,中单净流入-136.67万元,小单净流入-87.56万元。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川润股份: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事宜的
专项核查意见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00
Floor 9, 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一八年八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事宜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出具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
订)》(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川润股份”)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罗丽华(以下简称“增持
人”)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
查意见。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
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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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三)本所已经得到增持人及公司的以下保证:增持人及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
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增持人
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
真件与原件相符。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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