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8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2567.74,涨幅0.32%
深证成指开盘报7486.95,涨幅0.22%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1255.60,涨幅0.33%
杰瑞股份股票(股票代码:002353)开盘价为16.97,开盘涨幅3.73%,昨日收盘价16.36。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162.55亿,流通值162.55亿,成交量25.98万手,成交金额440.88万元,换手率0.03%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杰瑞股份: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烟台市迎春大街 108 号鲁商悦海中心 B 座 11 层 邮编:264003
电话:0535-3970689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019)鲁鼎非诉字第 002 号
致: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下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下称“《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7
号》”)以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烟
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杰瑞股份”)委托,
指派本所高强律师、张华顺律师就公司拟实施的“奋斗者 4 号”员工持
股计划(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
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
是真实有效的,且有关材料上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
文件资料,该等文件资料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
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公司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事项,包括公司实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事项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
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
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是依照《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原烟台杰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22 日完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
手续。
2010 年 1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60 号文件批复,
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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