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19年1月22日,上证指数收于2579.70,涨幅-1.18%;深证成指收于7516.79,涨幅-1.44%;创业板指数收于1252.24,涨幅-1.77%。截止15:00收盘,闽东电力股票收于5.10,涨幅-1.98%,总市值22.71亿,流通值22.71亿,成交量212.40万手,成交金额1060.02万元,换手率0.46%。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闽东电力主力资金流入62.09万元,主力资金占比5.86%。其中超大单净流入0.00万元,大单净流入62.09万元,中单净流入-158.51万元,小单净流入-137.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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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闽东电力: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 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闽东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形成并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等 报 纸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
68 号东晟泰丽园 1 号楼 3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9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本次会议通知时间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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