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0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3387.62,涨幅0.41%
深证成指开盘报14121.69,涨幅-0.14%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2811.48,涨幅-0.09%
孚日股份股票(股票代码:002083)开盘价为4.91,开盘涨幅-0.41%,昨日收盘价4.92。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44.49亿,流通值43.22亿,成交量47.26万手,成交金额231.86万元,换手率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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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孚日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原控股股东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0-096
债券代码:128087 债券简称:孚日转债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原控股股东
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8 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一”)、《关于对孙日贵、吴明凤、张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5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关于对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三”),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1、警示函一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2018
年至 2020 年上半年,你公司直接或间接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上述事
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另外,你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
有关收到政府补助资金和发生投资亏损事项的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
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尽快健全完善相关规章
制度,切实提升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提高自身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2、警示函二
“孙日贵、吴明凤、张萌:
前期,我局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
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2018 年至 2020 年上半年,孚日股份
直接或间接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提供担保,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们分别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
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3、警示函三
“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我局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 2018 年至 2020 年上半年,你公司及控制的公司直接或间接与孚日股份
发生资金往来,孚日股份为你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孚日股份未按规定履
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作为孚日股份的控股股东,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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