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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股东大会两项议案均未获通过 董事会超期任职40个月受监管关注

2019-01-26 09:54:46 和讯网  cc

  和讯网消息 阳光股份(000608)昨日晚间发布公告表示,公司昨日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对两项议案进行了投票,两项议案分别为“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届监事会换届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和“关于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的议案”,该两项议案经过投票均未获通过。

  公告显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7人、代表股份400,248,59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3726%。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4人,代表股份40,427,99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10%。

  两项议案的投票表决情况均为:同意96,962,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24.2256%;反对303,285,8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75.77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曾因议案内容两次受到监管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议案为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公司章程修改事宜,而此前,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并于2019年1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监管关注函》。

  12月17日深交所在问询函中提出问题:公司股东“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在提名函中提到:“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制审议”,而公司本次选举董事未采用累积投票制,请你公司说明理由,并说明是否已将股东提案内容完整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的有关规定。

  对此,公司的回复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 号)第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而,根据公司已披露的《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期末阳光新业第一大股东为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LTD. ,持有阳光新业股份218,400,000股,持股比例为29.12%,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未达到30%,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情形,未采用累积投票制亦不违反《公司章程》。

  而广西证监局在1月16日对阳光股份的关注函中提到,公司尚未完成董事会及监事会换届工作,相关董事、监事超期任职已逾40个月,上述情形不符合你公司《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任期的规定,同时,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个别条款不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公司对此回复表示,已于2018年12月正式启动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届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完善,并尽快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本次股东大会上“关于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的议案”却未获通过。

  

(责任编辑:崔智明 HF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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