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原保荐代表人倪进历时三年终于成功追讨回被中信建投证券公司扣发的一个月工资,但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仅仅一个月后,倪进不仅这一个月工资没了,还需倒贴超过8万元返还给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现实往往比故事更离奇,这其中到底有何原委呢?
中信建投原保代因工作失职被扣一个月工资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两则民事判决书揭露了这一起离奇的事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041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倪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5215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中信建投证券需支付倪进2015年5月工资金额32869.50元。
和讯股票查询公开资料显示,倪进,毕业于复旦大学,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具有 8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汉嘉设计、景兴纸业(002067)、四维图新(002405)、中国化学(601117)、中南卡通等多家公司的 IPO 项目,以及航天通信(600677)非公开发行、泛海建设非公开发行、隧道股份(600820)配股、隧道股份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王府井(600859)公开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倪进于2016年7月离开中信建投证券,现为长城国瑞证券保荐代表人。
民事判决书显示,倪进原系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员工,双方曾签订过期限自2015年1月7日起的劳动合同,约定倪进的工作内容为前台业务,工作地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北塔2203室。
2014年9月10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认定航天通信公司存在业务交易虚假、代理业务确认收入有误等问题。倪进作为航天通信再融资项目保荐代表人,2014年10月16日,因“未能勤勉尽责地督导上市公司做好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受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以监管谈话的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出具《关于对投行部航天通信项目相关人员进行问责的决定》,以2014年5月浙江证监局检查发现航天通信再融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存在虚假交易,导致虚增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信息披露不准确,并导致2013年度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偏差,以及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程序不规范和违反内部规定对外资金拆借等内控缺陷原因,经调查倪进未能尽职履行保荐代理人对上市公司的检查、督促义务为由,决定对倪进处以在投资银行部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扣发一个月工资(不含各类津贴、费用)的处罚。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实际在倪进2015年5月的工资中扣除了32869.50元。
倪进因个人原因向中信建投证券公司书面提出辞职,于2016年6月30日办理了交接手续。倪进于2017年5月26日提起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判决中信建投证券公司支付倪进2015年5月的工资32869.50元。
中信建投证券认为,一审法院未能对倪进的违规行为予以充分认定,亦未考虑在证券行业中若证券公司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将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及声誉损失,仅简单以证据不足驳回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的请求,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以及在倪进对受到处罚的事实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仲裁时效应从《关于对投行部航天通信项目相关人员进行问责的决定》在2015年5月5日送达倪进时起算,故倪进在2017年5月26日提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时效。
关于时效问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系关于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应适用前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倪进在2016年6月30日从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处辞职,于2017年5月26日就本案提起劳动仲裁,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关于倪进提起劳动仲裁超过仲裁时效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中信建投证券公司是否应支付倪进2015年5月工资32869.50元。中信建投证券公司主张因倪进作为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地督导上市公司做好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其行为引发的后果给中信建投证券公司造成损失,故根据《合规问责制度》扣发倪进2015年5月工资32869.50元。
法院认为,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中信建投证券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倪进作出处罚所依据的《合规问责制度》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送达倪进,且一审庭审中倪进不认可该制度的真实性,故本院在本案中难以采信该份《合规问责制度》。
其二,中信建投证券公司提交的《合规问责制度》第九条:“公司应当根据问责结果,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其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类:通报批评,诫勉警告,书面检查。(二)人力资本处罚类: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级减薪、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以上处罚种类可以独立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该条规定并不明晰,其中难以体现在何种具体情况下可以对职工进行减薪处罚以及减薪的程度。况且,中信建投证券公司没有充分举证证明倪进的行为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因此,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应支付倪进2015年5月工资。鉴于双方对倪进2015年5月工资的金额32869.5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中信建投证券的上诉,维持原判。
历时三年,倪进终于成功追讨回被中信建投证券公司扣发的一个月工资32869.50元。
中信建投证券因误操作发放巨额奖金给离职员工
但令倪进没有想到的是,仅仅一个月之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462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倪进因与被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此案的起因是中信建投证券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因操作失误(未及时剔除已离职的7名人员)而将115767.14元的公司忠诚奖发放给了已经离职六个月的倪进。中信建投证券要求倪进返还115767.14元奖金,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15767.1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倪进认为,一审法院对中信建投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不清,根据《中信建投2013年度员工忠诚奖信托项目单一资金委托合同》第4.3.2条、第4.6.1条和5.2.2条及倪进曾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在倪进离职后,中信建投公司向倪进全额发放2013年度忠诚奖也是其一种选择权,符合其制订的忠诚奖制度,因此在2017年初其发放的2013年度忠诚奖可以认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误操作;如果中信建投公司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部分发放”,那么判决结果应当是“部分返还”才对;一审法院对忠诚奖的性质认定错误,2013年度忠诚奖是倪进薪酬的一部分,属于2013年度的劳动报酬,倪进在2013年度全部就职于中信建投公司,该笔奖金应全部属于倪进;从三年锁定期内倪进履职时间有两年半的事实看,该笔奖金也应有六分之五属于倪进。一审法院认为忠诚奖系“非劳动对价的额外奖金”、“无须依据一定时间的业绩考核成绩按比例发放”属于对事实认定错误;倪进的离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系在2013年度忠诚奖三年锁定期(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内;《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忠诚奖管理办法》涉及全体员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才能生效,一审法院认为其未履行民主程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中信建投公司辩称,忠诚奖确实属于具有激励和稳定人才的作用,发放范围也是对公司具有特殊效用和提供相对贡献的高职级人员,而且也是参与签署忠诚奖信托计划承诺书以及员工承诺书的人员,均明确了发放条件,该忠诚奖管理办法是由公司领导层集体决策而制定的,并未侵犯到所有员工的利益,忠诚奖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倪进在忠诚奖锁定期限内因为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最终导致公司不予发放的后果,倪进是应当预见到的。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倪进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因中信建投公司误操作导致上述款项发放到倪进账户,中信建投公司存在过错,故中信建投公司要求倪进赔偿利息损失(以115767.1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倪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5767.14元;二、驳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其认为,根据查明事实,中信建投公司设立的忠诚奖系按照公司每年税前利润的8%提取的并针对公司部分核心人员的额外奖励,提取额度固定,具有三年锁定期,属附有兑现条件的长期激励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稳定人才,提高人才的忠诚度,发放范围小,发放对象特定,并非依据员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的业绩考核成绩发放,故本案中的忠诚奖并非通常概念上的员工绩效奖金,不属于涉及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范围,属于用工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的额外奖励。根据《忠诚奖奖励办法》、董事会会议决议、向倪进公示告知的通知书及倪进签字的承诺书等内容,均规定了:在奖金锁定期(自授予之日起三年)内,若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前或锁定期满前主动辞职的,中信信托公司有权取消授予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倪进对此是明知的,且倪进亦确实在忠诚奖锁定期满前主动离职的,故其不符合兑现忠诚奖的条件。另外,根据中信建投公司提交的证券投资基金估值表、赎回及清算明细对账单等证据,能够与中信建投公司的主张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已发放给倪进的115767.14元系2013年全部忠诚奖。倪进虽不予认可,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信建投公司发放给倪进的115767.14元系2013年的部分忠诚奖,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倪进上诉中称忠诚奖系绩效奖以及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其有权依据三年锁定期内已工作两年半的事实获得六分之五忠诚奖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倪进的上诉,维持原判。倪进需返还中信建投证券公司115767.14元。至此,倪进与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的劳动争议落下帷幕,倪进追讨回了被中信建投证券公司扣发的一个月工资32869.50元,却需返还中信建投证券公司误发的奖金115767.14元。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