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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合同纠纷案败诉 被法院责令支付中文万维欠款254万元

2019-02-14 21:44:30 和讯网  西贝

百度合同纠纷案败诉 被法院责令支付中文万维欠款254万元

  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有关中文万维与百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经审理判决,百度向中文万维支付分成款2545644.83元及逾期损失。

  优势互补的合作却因“违规行为”终止合作

  2016年,中文万维与百度签订《百度移动联盟推广合同(个人开发者)》,约定中文万维系APP开发者,拥有免费电子书、中文书城等全部APP手机软件,软件名为免费电子书、中文书城等。双方利用各自优势共同进行百度移动联盟推广服务合作SDK合作,百度通过技术安排,在中文万维拥有或者授权的手机客户端(应用)中植入百度的SDK推广代码。该内容由中文万维具体安排出现在中文万维客户端合适的位置进行推广,以使其统一呈现在中文万维用户面前。在合同有效期间,双方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在信息使用、推广宣传、市场活动、技术支持及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互补,结成战略联盟,共谋发展。合作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

  同时,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移动网盟推广合作中违规推广流量,诱导、强制用户点击:在非激励型广告合作形式中,对用户点击行为进行资源交换、奖励,其他以任何不正当方式制造虚假或无效流量、点击量、下载量,或违规嵌入等任何行为,可能对百度推广客户权益造成伤害、对用户体验造成损害、对联盟市场合作秩序造成扰乱、对百度各产品及百度品牌商誉造成不利影响、对百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百度合法权益的行为均为联盟所禁止的行为,一旦发现联盟会员存在上述任一违规行为,百度有权针对违规行为予以惩罚。

  在诉讼案中,百度认为中文万维违约的情况主要是在免费电子书APP中前台设置了点击广告赚积分的模式、对用户奖励和资源交换的情形,而在中文万维交的证据中并无任何内容可以证明百度对中文万维前台点广告赚积分、诱导用户点击的行为给予确认或认可;从中文万维提交的公证书所展示的点开的广告位名称后面所指向的广告类型属于非激励型广告、都是信息流广告,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对于代码位的广告名称都是中文万维自行设置的,百度对代码位广告不知情也不审核。

  诉讼中,中文万维对其存在点广告赚积分、积分可以兑换礼品的经营方式事实予以认可,但称百度此前是明知且认可中文万维这种经营方式的存在。为此,中文万维提交了经过公证的中文万维熊志强与百度赵海岚的聊天记录,为了证明:百度最后确认的所谓“作弊”是积分墙广告,而信息流积分墙广告是从2016年1月双方开始合作时中文万维即使用的方式,经与百度协商,百度予以认可;双方多次沟通过积分广告的相关问题,百度认可积分广告且未提出过异议,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百度一直进行正常结算。

  同时,中文万维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大部分条款及附件内容均为百度时代公司的格式条款,其中很多为霸王条款,百度之所以称中文万维广告赚积分模式为作弊,并非由于中文万维违约,而是由于百度内部没有任何沟通机制,百度认可的方式却在百度一个所谓的反作弊部门中予以否认。中文万维主张的费用是广告主已经支付给百度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这部分费用是由中文万维来推广获得的,理应由百度再与中文万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但是百度却拒绝支付。

  对于中文万维提出的各种解释,百度的解释却显得空白无力。百度认为,网盟平台的经营者经营网盟平台有巨大的经营风险,因为百度作为网盟平台经营主体,对包括中文万维在内的数十万个联盟成员网站几乎没有控制力,联盟网站由联盟成员经营,网站内容由网盟成员控制,因此恶意点击诱导点击、骗取高额广告分成的现象屡禁不止,所以说诚信是网盟经营模式的基石,对于中文万维这种在经营过程中不诚信的经营行为应该受到司法的消极评价和惩罚,营造互联网网盟经营的良好司法环境。因为百度反作弊部门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且就双方沟通记录来看,是反作弊部门通知百度商务部门,然后才告知中文万维的,百度2017年6月才发现中文万维的违约行为,故进行的扣款。

  争议:是否存在诱导用户点击行为

  中文万维表示,公司与百度签订《百度移动联盟推广合同(个人开发者)》,约定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中文万维与百度就百度移动联盟推广服务SDK推广合作,百度通过技术安排,在中文万维的手机客户端(应用)中植入百度的SDK推广代码,由中文万维安排出现在其客户端合适的位置进行推广,中文万维对通过中文万维用户展示或点击合作内容所推广的内容产生实际收入进行分成,分成比例100%,百度应按照分成标准确定的数额,向中文万维支付实际收入分成。合同签订后,中文万维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百度却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文万维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分成款项共计2 545644.25元,为此,中文万维诉讼请求百度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分成款共计2 545 644.83元;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支出35708元。

  百度辩称,双方就合作推广事项在线下签订了《百度移动联盟推广合同》及附件《百度移动联盟业务合作规范》,在线上签订了百度联盟合作协议,其中协议第7条约定诱导用户点击的行为属违规行为,在附件及协议第5.2条对运行违规处理也作出了约定,中文万维运营中存在诱导用户点击的情形,百度的扣款行为并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百度知悉经营方式,不结算费用属违约

  法院认为,2017年6月14日、7月4日,百度分别通过向中文万维发送电子邮件确定5月份、6月份的分成数额分别是:1 672 378.39元、854 245.79元,在支付周期内付款。此后,百度以中文万维存在作弊违约行为,决定扣减相应分成款。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百度的扣款行为是否有相关依据。

  其中,中文万维对己方存在点广告赚积分、积分可以兑换礼品经营方式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称百度此前是明知且认可中文万维这种经营方式的存在,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5月期间,百度均给予中文万维正常的结算。就此中文万维提交了经过公证的双方当事人的聊天记录,从聊天记录显示的事实可见,中文万维与百度就涉案合同的履行系通过各自工作人员熊志强、赵海岚进行联系沟通,在2016年9、10月间,双方曾就免费小说赚积分相关问题进行过沟通;在2017年6月5日及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双方就被反作弊命中的问题进行了较为密集的沟通和联系,其中赵海岚分析认为中文万维未主动违反联盟合作规范,被反作弊命中的可能原因系版本的改动所致,而并非作弊行为。

  其间,赵海岚于2017年6月14日、7月4日代表百度分别向中文万维发送了确定5月份、6月份分成数额的电子邮件,并承诺在支付周期内付款,只是后来因反作弊判定组作出中文万维存在“作弊行为”的认定,赵海岚才向中文万维发送了扣款的电子邮件。但在此后的沟通过程中,中文万维一直希望百度拿出相关认定“作弊行为”的证据,但百度未予出示。

  由此显见,赵海岚作为百度涉案合同的履行代表,在与中文万维沟通过程中,显然始终知悉中文万维的点广告赚积分、积分兑换礼品的经营方式,且从未提出过异议,且百度根据己方掌握的统计数据向中文万维结算了截止到2017年4月的分成款,并发送了2017年5月、6月分成款金额的电子邮件,上述行为应视为百度对中文万维经营方式的认可和同意付款的意思表示,也视为百度以实际行动就许可中文万维上述经营行为与中文万维达成的新的一致意思表示。现百度依据其内部反作弊部门的结论即推翻此前的意思表示,拒绝向中文万维付款,显属违约。

(责任编辑:王刚 HF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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