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天广中茂全资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提前确认工程款项导致公司两年年度报告存在不实记载,福建证监局认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天广中茂改正。
经查,天广中茂的全资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提前确认工程项目收入4,283.3万元,占天广中茂2016年合并报表收入总额的1.77%,2017年提前确认工程项目收入12,804.83万元,占天广中茂2017年合并报表收入总额的3.64%。
上述行为导致天广中茂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天广中茂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天广中茂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
一是公司应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三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天广中茂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责令改正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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