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高某受贿、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二审刑事裁定书。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裁定书内容中,上市公司辉隆股份(002556,股吧)旗下100%控股的公司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解某1也涉案在其中。
裁定书中指出,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私藏弹药罪,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皖0321刑初38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高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的辩护人孙敏华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高某通过远程视频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查明的事实中提到,被告人高某收受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解某1贿赂现金200万元。

2015年,上海隆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宁波隆华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汇公司)向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华公司)投资2000余万元;同年隆华汇公司的控股公司金通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智汇公司)董事长薛某1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12月,海华公司总经理解某1找到被告人高某,请高某在不冻结海华公司账户及薛某1案件上予以帮助,后该公司账户未被冻结。2016年1月,解某1在蚌埠市紫荆名流北苑小区地下车库送给被告人高某现金200万元。被告人高某先将该200万元出借给姚某使用,在姚某归还时,又让姚某将该款打给吴某,再次将该款出借给吴某使用。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任职证明、宁波隆华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通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及海华公司情况说明、薛某1、薛某2、朱勤年等人取保候审、拘留等强制措施及解除强制措施文书、陈海啸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呈请报告、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复议决定书、复核决定书、安徽通力商贸有限公司(吴某公司)及蚌埠市行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姚某公司)明细分类账簿、转账凭证、记账凭证、吴某出具的欠款明细及已付利息明细、张佩敏银行账户交易查询情况、客户对账单;证人解某1、吴某、解某2、薛某1、姚某、薛某2的证言及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在二审中,高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高某与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解某1之间200万元系借款且已归还,不构成受贿;2、徐某1送给高某的20万元及赵某送给高某的30万元,高某当时不知情也未为二人谋利,不构成受贿;3、高某收受江苏宜兴市圣宜商贸有限公司200万元,不构成索贿;4、高某应构成坦白。
而针对这200万是否应当认定为贿赂款,法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高某上诉称其与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解某1之间200万元系借款且已归还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认定高某与解某1之间共有两笔200万元的经济往来。第一笔是解某1于2016年1月在蚌埠市紫荆名流北苑小区地下车库送给高某的200万元现金。第二笔是2016年6月,吴某向高某借款200万元,高某联系解某1借给吴某200万元,由吴某向解某1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
第一笔200万元高某与解某1在调查阶段均供述为2015年12月解某1找高某帮忙不冻结海华公司账户及薛某1案件上予以照顾,为表示感谢,解某1送给高某的贿赂款。解某1供述这笔200万元高某一直未归还,2019年2月高某归还的200万元是2016年6月其借给吴某200万元的还款,即第二笔200万元借款的还款。高某上诉称第一笔200万元是与解某1之间的借款,虽高某与解某1一审庭审均翻供称该笔200万元是借款,但该款是解某1用现金方式在蚌埠市紫荆名流北苑小区地下车库送给被告人高某的,这与正常的借款明显不符,且二人没有任何借款手续,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高某有还款能力却长期不归还,故该款应当认定为贿赂款。另高某2019年3月17日的供述材料也表明,其2019年2月向解某1退还200万元是返还解某12016年6月借给吴某200万元的借款,故不能认定高某退还的是第一笔贿赂款。综上,该笔款项不属于借款,应认定为受贿款且未退还,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认为:上诉人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49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而上述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何背景?天眼查信息显示,该公司现如今名称为安徽海华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股权关系我们可以看到,安徽海华科技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辉隆股份(证券代码:002556)旗下100%的控股公司。

资料显示,辉隆股份主要从事的业务为从事化肥、化工和农药产品的内外贸分销业务,以及自主品牌复合肥和农药的生产与销售。2019年营业总收入为186.2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3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78%;基本每股收益为0.23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17%。
(责任编辑:邵晓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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