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奋父子内幕交易被罚60万,称“没有做过研究,像买彩票一样买了”

2022-05-30 10:31:04 第一财经 

近日,证监会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秦奋及其父亲秦嗣新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花5000万买入“鑫茂科技”股票,对二人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3月1日,根据秦嗣新安排从他人账户转入秦奋三方存管账户8,000万元。同日,秦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秦奋”证券账户转入5000万元买入“鑫茂科技”。

2016年1月1日至证监会调查时,“秦奋”证券账户仅买入过“鑫茂科技”“三夫户外(002780)”两只股票,其中买入“三夫户外”2万股,买入金额133万元;买入“鑫茂科技”678.15万股,买入金额5,017.89万元,无获利。“秦奋”证券账户买入“鑫茂科技”的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7日。“秦奋”证券账户交易“鑫茂科技”存在买入时间集中、成交金额显著放大、首次买入即大额买入等特点。

秦奋称其对资本市场没有兴趣,不知道基本市场概念,随意看行情软件看到了“鑫茂科技”这只股票,没有做过研究,像买彩票一样买了,凭感觉决策。秦奋称其证券账户由助理使用笔记本电脑下单,电脑在天津打篮球比赛时丢失。

处罚决定书称,秦嗣新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洪见面,同期转入大额资金至儿子秦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秦奋同日将大额资金转入“秦奋”证券账户并大量买入“鑫茂科技”。秦奋关于其买入“鑫茂科技”理由的解释,不足以合理说明其交易的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往来邮件、通讯记录、借款合同、并购基金业务相关资料、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处罚决定书称,秦嗣新、秦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秦嗣新、秦奋合计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书还显示,秦嗣新(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1961年11月出生,住址:香港跑马地。秦奋则于1988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除了秦嗣新、秦奋父子,这起收购案还有三人因内幕交易被罚。

分别是:鑫茂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徐洪,男,1966年8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尤立峰,男,1987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时任广州证券员工唐云,男,1976年4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证监会披露的多个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9月,鑫茂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徐洪开始与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创网络)实际控制人唐某接触讨论鑫茂科技与微创网络重组。初步方案是唐某和徐洪成立并购基金收购微创网络股权后,再装入鑫茂科技。

(责任编辑:冀文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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