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天8板!翻倍牛股最新回应:电热毯在手订单133万,上半年仅出口21万,未迎合炒作…

2022-10-14 12:45:57 证券时报 

 

近期的热门股彩虹集团(003023)回复了深交所关注函。

10月13日晚,彩虹集团回复深交所关注函表示,2022年公司获得一些产品出口订单,总体上数量少金额低,截至6月底,电热毯等家用柔性取暖产品实现海外销售收入21万元,此外,目前在手订单金额约133万元,合计占上一年度公司营业总收入比例为0.13%。

10月10日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后,彩虹集团股价依然强势,3天2涨停。10月14日早盘,彩虹集团股价大幅低开,一度跌超7%,随后又大幅拉升,一度涨超7%,创下45.01元/股新高,截至午间收盘,涨4.31%。

出口销售收入仍非常低

今年9月以来,彩虹集团曾在各种场合被问及是否有相关产品对欧洲出口,对此,彩虹集团称,其部分型号电热毯已获得欧洲认证,5月份以来,其取得了不少电热毯订单,尽管单张订单数量低,但公司给予重视,克服困难陆续交货,目前正值欧洲能源危机,电热毯作为节能环保产品会有一定机会。

同时,9月下旬,彩虹集团接受机构调研时表示,本轮能源危机引发欧洲市场对取暖产品需求增长,彩虹集团在国内电热毯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突出的技术、供应链及成本控制等优势,这样的优势对开拓国外市场大有裨益,其将立足长远发展,坚持国内市场为主,继续开拓海外市场。

受上述消息影响,彩虹集团最近12个交易日8天涨停,9月20日至10月13日收盘,其股价已累计上涨124%,期间多次触及股价异常波动标准。

10月10日,深交所对其下发关注函,要求说明电热毯等家用柔性取暖器具相关产品在海内外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比例等。

对此,彩虹集团回复,公司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家用柔性取暖器具类产品包括电热毯、电热暖手器、暖身贴等室内外取暖用品,家用卫生杀虫类产品包括电热蚊香液、电热蚊香片、盘式蚊香、杀虫气雾剂等户内外驱虫灭蚊用品。

彩虹集团回复称,2021年、2020年,彩虹集团家用柔性取暖器具(包括电热毯、电热暖手器及其他取暖产品)分别实现销售收入6.96亿元、5.69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61.32%、53.82%。

其中,2021年、2020年,彩虹集团电热毯产品实现销售收入5.95亿元,占主营收入比重52.47%,2020年同期实现销售收入4.91亿元,占主营收入比重为46.46%。另外,电热暖手器2021年、2020年销售收入分别为8500万元、678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7.49%、6.41%,同期彩虹集团其他取暖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539万元、995万元。

产量及收入、成本方面,2021年,彩虹集团家用柔性取暖器具收入6.96亿元,成本3.73亿元,毛利3.22亿元,相当于毛利率46.26%,2020年其毛利率与2021年不相上下。2021年、2020年,其共生产电热毯722万床、517万床。

值得注意的是,在出口家用取暖器具方面,彩虹集团表示,2022年,公司获得一些产品出口订单,总体上数量少金额低,截至6月底,电热毯等家用柔性取暖产品实现海外销售收入21万元,此外,目前在手订单金额约133万元,合计占上一年度公司营业总收入比例为0.13%。

公司称没有迎合热点炒作

对于近期股价大涨,彩虹集团称,2022年9月19日至9月30日期间,公司股价上涨幅度明显高于选取对比的上市公司,2022年9月30日,公司市盈率为33.379,处于选取的对比上市公司市盈率均值水平,近期公司基本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短期内股价涨幅较大。

彩虹集团回复深交所有关控股股东股权转让计划等问题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时公开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目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处于限售锁定状态。

据彩虹集团披露,彩虹集团于2022年9月20日—9月28日期间,接受了四川经济日报等多家媒体采访,并分别于9月22日、9月27日通过线上会议接待了两场机构调研,同时9月16日公司参加四川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针对包括出口业务在内的热点问题,公司高管在线与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此外,8月29日至9月30日期间,其通过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37条,与出口相关的13条,公司称其均据实回复,公司目前出口业务属市场探索阶段,量小金额低。

“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机构和投资者调研、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咨询以及接听公开电话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准确性、公平性原则的情形,也不存在迎合市场热点概念炒作股价及误导投资者的情形。”彩虹集团表示。

另外,彩虹集团表示,经公司核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亦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责编:万健祎

校对:廖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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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冀文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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