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2024/1/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监管持续引导金租行业回归租赁本源,围绕设备开展业务。2023/10/2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旨在引导金融租赁转型,服务实体经济,纠正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存在的大股东不当干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缺陷、租赁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2024/1/5,总局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整体继承了《通知》严监管思路并进一步细化,有三大导向:
一是坚持回归租赁业务本源,推动金融租赁公司围绕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功能定位探索开展特色化经营。二是严格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适度提高部分许可条件,增加主要发起人类型。三增加资本和风险管理专章,调整优化监管指标,合理控制业务增速和杠杆水平。
在行业准入方面,大幅提高部分股东资质条件。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发起人类型包括商业银行,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等。同时将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压实股东责任;大型制造企业贴近产业、了解产品,提高持股比例有利于调动股东积极性,更好发挥而促进股东产品销售、加快资金回收、深化产融结合等作用。
金融租赁公司新增监管指标,宽严并济。一是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杠杆率指标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倍(根据wind 数据,2022年末披露完整资产负债表的39 家金租公司仅永赢金租(10.2 倍)、浦银金租(10.6 倍)略超出)。二是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三是新增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
《管理办法》已按照新老划断等原则作出过渡期安排。一是关于行政许可工作衔接。对于办法施行前已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主要发起人”满足新办法规定的条件;但如出现变更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发起人等情形的,则须满足新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人条件。
二是关于业务范围调整。各监管局要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 个月内,对业务范围中包括“固定收益类投资”和“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两项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评估。三是关于执行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规则等新监管规定。对于不符合《管理办法》中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规则规定情形的金融租赁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办法施行后1 年内完成整改。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前,金融监管总局已组织对行业进行摸底测算,总体来看,大多数金融租赁公司在监管指标方面达标压力不大。
投资分析意见:行业竞争加剧,优胜劣汰,经营规范、转型早的金租公司更容易胜出。《管理办法》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着力为中小微企业设备采购和更新提供金融服务,江苏金租所处的部分赛道(汽车金融、清洁能源百亿级市场汽车、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类项目)竞争加剧,但江苏金租先于行业向“融物”转型,在中小微企业服务能力、行业专业认知以及与厂商紧密合作等方面,建立了先发优势,保持了较好的核心竞争力;此外完善退出机制,出清乱象金租行为,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行业竞争格局,经营规范的金租公司将更受益。我们维持多元金融行业看好评级,推荐标的:江苏金租。
风险提示:对金融租赁行业监管趋严;行业竞争加剧引发价格战导致租赁收益率下滑。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王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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