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5 日,罐车混运植物油事件认定,涉事多方担责,均被依法处罚。
【8 月 25 日,联合调查组认定罐车混运食用植物油事件性质恶劣,违法犯罪,必须严打!】
联合调查组指出,运输企业有管理责任,依《食品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受行政处罚。
车主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
司机负直接责任,以行为犯论处,依《刑法》条款追责。
购买企业作为委托运输方有相应责任,依《食品安全法》受行政处罚。
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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