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收应诉通知书 涉康得新财务造假陈述责任纠纷

2025-05-15 14:34:00 中国经济网 
新闻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5日讯北京银行昨日晚间发布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为被告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三。此前,康得新于2021年4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5日讯 北京银行(601169.SH)昨日晚间发布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25年5月13日,北京银行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苏05民初450号《应诉通知书》,获悉该行涉及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该案曾于2022年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该案现移送至苏州中院受理,系存量案件,仅涉及管辖法院变更,诉讼请求等未发生变化。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显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为被告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其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147,309,935.83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为1,544,192.98元,印花税为5,147,309.94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对被告一在该案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对原告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案全部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北京银行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因该案件中被告主体多达十一个,且北京银行和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并非该案件第一责任被告主体,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和案由,经该行初步评估后认为,本案件对该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此前,康得新于2021年4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1]35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年至2018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追溯重述后公司2015年至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同时,公司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14.4.2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责任编辑:张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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