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江苏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陈炯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陈炯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永乐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在微信群中提供、传播误导客户的信息,未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交易的风险、操作客户账户等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陈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炯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陈炯:
经查,你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永乐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在微信群中提供、传播误导客户的信息,未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交易的风险、操作客户账户等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2月10日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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