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被四川证监局责令改正 近一年三收监管措施

2026-03-24 14:00:00 中国经济网 
新闻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4日讯四川证监局网站3月20日公布《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赵喆杰﹑陈瑜芳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4日讯 四川证监局网站3月20日公布《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赵喆杰﹑陈瑜芳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承销和受托管理个别债券项目工作中存在对抵押物信息等重大事项尽职调查不到位、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充分、相关工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关于对赵喆杰﹑陈瑜芳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承销和受托管理个别债券项目工作中存在对抵押物信息等重大事项尽职调查不到位、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赵喆杰﹑陈瑜芳作为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赵喆杰﹑陈瑜芳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浙江证监局于2025年5月23日发布《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城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魏谦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童学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城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的行为。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城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魏谦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魏谦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童学俊作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对所辖证券营业部合规运营不到位承担责任。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童学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重庆证监局网站于2025年3月21日披露了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华西证券重庆分公司所辖证券营业部部分员工存在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第三方招揽客户的行为,华西证券重庆分公司对所辖证券营业部员工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合规风控把关不严。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统计,近一年华西证券已三收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承销和受托管理个别债券项目工作中存在对抵押物信息等重大事项尽职调查不到位、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充分、相关工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3月19日

关于对赵喆杰﹑陈瑜芳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赵喆杰﹑陈瑜芳:

经查,我局发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承销和受托管理个别债券项目工作中存在对抵押物信息等重大事项尽职调查不到位、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你们作为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3月19日

(责任编辑:张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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