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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行政处罚下达 *ST升达违法被罚60万

2019-05-22 21:52:21 证券市场红周刊  红兵

  约4个月前,*ST升达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因此导致当时的股价连续出现跌停;如今,在被调查4个月后,*ST升达终于迎来了证监会的正式行政处罚。

  5月22日,*ST升达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昨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 号)(下称《决定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公司原董事长、原高级管理人员等均被予以警告,并被处以不同程度罚款。

  《决定书》的下达并不意外。5月13日,*ST升达就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在随后表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

  或许是因为证监会的正式处罚决定完全在市场预期内,*ST升达今日的早盘走势依旧维持震荡态势,并未像当时披露被证监会调查时出现连续下跌。现在回头看,当时在证监会立案调查前买入的投资者,无疑是最冤的。不过,随着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在2019年1月24日收盘时持有*ST升达,并在2017年7月17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月1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就有了参加对*ST升达维权索赔的资格。有索赔征集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将姓名、联系方式与股票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至邮箱:weiquan@hongzhoukan.com,参与《红周刊(博客,微博)》“民间维权”栏目组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ST升达因何违法?《决定书》中有详细描述。

  首先,*ST升达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2017年7月17日,升达集团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简称“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向厦门分行提取贷款3亿元。7月17日、7月21日*ST升达子公司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简称“贵州中弘”)与厦门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贵州中弘定期存单为升达集团提供质押担保。2017年7月18日,升达集团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升达环保”)与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向厦门分行提取贷款2亿元。7月18日,贵州中弘与厦门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贵州中弘定期存单为质押物为升达环保提供质押担保。

  2017年12月-2018年2月,升达集团先后与蔡某远、杨某、秦某梁等自然人签署借款合同,*ST升达就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对此,四川证监局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属于相关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应当在2017年年报中进行披露,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公司2017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其次,*ST升达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1月至4月,公司分别与顾某昌、胡某谊、熊某签订相关借款暨担保合同,合计借款6060万元全部划入升达集团账户,该事宜未进行披露。同时,公司通过第三方划款给关联人、作为担保方代关联人偿还借款等事宜也未及时进行披露。

  监管部门认为,*ST升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第三,*ST升达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决定书》显示,升达集团、*ST升达无法偿还部分欠款而引发相关诉讼,按照《上市规则》 11.1.1“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截至2018年7月23日*ST升达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熊某、胡某谊、秦某梁、杨某诉 公司案)涉及金额共计2.12亿元,占*ST升达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为10.85%,触发披露节点。根据相关规定,*ST升达最迟应当在7月25日披露上述四案件相关情况,但直至2018年8月28日,公司才对上述四案件予以首次披露。

  基于以上三大违法行为,四川证监局决定对*ST升达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处罚金60万元;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江昌政给予警告,并处90万元罚款。其他时任相关人员也被给与警告,并处以不同程度罚款。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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