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北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人员在公司转板后多久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转板前股份?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转板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限售期满后六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转板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限售的股东范围,参照适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相关规定,股份限售期为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减持转板前股份。
问: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东所持限售股份在公司申请转板时按照何种规定计算限售期限?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转板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在公司申请转板时有限售条件且在创业板上市时限售期尚未届满的,该部分股份的剩余限售期自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连续计算直至限售期届满。
问:北交所上市公司在转板时没有盈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人员需要遵守哪些减持规定?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转板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转板前股份;自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转板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转板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转板前股份;在限售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转板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转板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变动管理的其他规定。
(免责声明:本栏目问答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问答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问答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