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Ⅱ行业点评报告:2024年人身险利率调整正式明确 多方位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4-08-04 07:55:02 和讯  华西证券罗惠洲
事件概述
  根据财联社、界面新闻等媒体报道,8 月2 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式下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4 年人身险利率调整的“靴子”落地。《通知》明确,自2024 年9月1 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5%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自2024 年10 月1 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0%执行;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5%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型产品和最低保证利率超过上限的万能型产品停止销售。
  《通知》首次提出要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执行层面,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参考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 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 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来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并报金融监管总局。达到触发条件后,各保险公司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
  保单利益演示强调账户利率风险共担和投资收益分成机制。《通知》提出,保险公司要平衡好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预期投资收益率.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合理引导客户预期。在披露红利实现率时,应当以产品销售时使用的演示利率为计算基础。此外,《通知》还鼓励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对于预定利率不高于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可以按普通型保险产品精算规定计算现金价值。
  再次强调深化“报行合一”,加强产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通知》要求各公司在产品备案或审批材料中,应当标明个人代理、互联网代理、银邮代理、经纪代理等销售渠道,同时列示附加费用率(即可用总费用水平)和费用结构。为强化销售行为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还要求加强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有序实现销售人员资质分级、产品分类、差异授权。加强产品适当性管理,根据消费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交费能力销售适配的保险产品,不得将浮动收益误导为保证收益。
  分析与判断:
  产品预定利率分批下调,有利于险企稳步转型。
  对于公司而言,无论是备案产品、调试系统等,都需要一定时间,《通知》结合现实情况,针对不同产品预定利率设置不同下调时间,短则一月,长则两月,给产品切换留足空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产品切换而造成的市场波动,有利于险企稳步转型发展。同时我们认为,虽然此次产品切换过程中,市场主体的炒停售依然会普遍存在,但考虑到前期市场预期较为充分,叠加多轮炒停售下大部分市场需求已释放,整体来看此次炒停售对业务增量的作用较为有限。
  当前环境下,预定利率挂钩市场利率的调整机制出台将促进行业降低波动、健康发展。
  近年来,利率持续走低、权益投资不确定性增加,另类资产供给减少,保险资金面临 “资产荒”和再投资的双重压力,利差损风险进一步加剧。此次预定利率挂钩市场利率的调整机制的出台,提高了预定利率调整的及时性,提升险企的资产负债匹配水平。对保险公司,利率下行周期下,可以及时调整产品利率,降低利差损风险;在利率上行周期,也能够及时适应市场,提升竞争力。对于消费者而言,获得更加公平合理的产品价格。对于行业而言,有助于降低长期利差损带来的经营风险,实现健康发展。
  政策有望促进保险市场的重心向长期分红险等保底+预期收益的产品类型倾斜。
  低利率时代,分红险被视为能够兼顾消费者利益与险企风险管控等多方诉求的理想化产品,但由于行业长期销售固定收益率产品已经形成一定的路径依赖,分红险的销售普遍被认为是相对困难的,为减少畏难情绪,《通知》明确鼓励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对于预定利率不高于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可以按普通型保险产品精算规定计算现金价值;由于产品较为复杂,分红险、万能险销售通常面临较多销售误导,对此,《通知》也进行了重点强调,旨在让红利演示真实化,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销售误导。
  风险提示
  监管政策变动风险;资本市场波动风险;保险负债端调整不及预期。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王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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